國外商品期貨在到期時,除現金結算外其他皆須進行現貨(實物)交割,而依照各期貨契約的規定,期貨契約的賣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要求買方交割的第一個日子稱為「第一通知日」,此通知日因期貨契約與交易所而異。換言之,當手上持有期貨多單(買單)部位,進入第一通知日後,就有可能被要求履約進行實物交割。
商品進入第一通知日後,主要交易月份會轉移到次一月份,造成即將到期的月份流動性變差,在台灣實務上並不進行實物交割,因此客戶買進需實物交割的合約,在現行實務做法為,客戶仍有該即將到期商品期貨合約未平倉之多單(買單)部位會在「第一通知日」前一交易日晚間交易室將逕行以市價代客戶沖銷該即將到期商品期貨合約未平倉之多單(買單)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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